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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简单的税就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
滞纳金的加收率是统一的,即0.05%,滞纳金的时限计算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说到这,对于有些人肯定有限晕了,那么滞纳天数、滞纳金到底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个简单粗暴的公式,相信你一看就懂:
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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